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 关于协会 协会治理
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在协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对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是根据青少年科技教育发展需要和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从事某专业领域活动的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与监督。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循《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在协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全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且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组成和换届

第六条 协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教育发展趋势、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自身工作需要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依托单位提供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或协会理事推荐,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应为该领域带头人,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能力、有精力带领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应至少(或增补)为协会理事。

(三)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五)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新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或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换届前应提前2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和拟任负责人情况。新一届分支机构中,应注意吸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性别结构合理。

(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其换届申请批复后,即可召开换届大会。

(三)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后1个月之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换届情况报告。

(四)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报协会秘书处初审,由秘书处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动态、社会需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三)发现和培育基层优秀科学教育经验和成果,进行评价与推广;

(四)组织专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五)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的标准、指导性文件;

(六)编辑分支机构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的资料和出版物;

(七)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专业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并使用印章,不得单独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协会年检等工作要求,向秘书处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的,须提前报秘书处履行审批程序。

(一)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活动的;

(二)以协会名义(包括协会代章)发布通知或其他信息的;

(三)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

(四)以协会名义主办活动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需上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会员服务、活动开展、社会影响及遵守学会制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协会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22日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八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3日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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