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科教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英文缩写为CACS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和推动我国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本团体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提高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促进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成长,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会员服务,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二) 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促进学科建设,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三) 开展科技教育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理论研究;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科技辅导员的资格认定和评价,参与制订和修改青少年科技辅导员标准;

(五)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的鉴定工作,开展科技教育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科技教育类展览,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教育成果转化与推广;

(六)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青少年科技教育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

(七) 组织会员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会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加强科技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加强科技辅导员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积极开展科技辅导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 组织科技教育专家和志愿者,开展青少年科普宣传、科技体验活动,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九) 承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2. 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

(五) 学生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学生会员免交会费,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学生会员会籍到期后,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

(六) 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社会赞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8日第8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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